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防检疫机构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队伍专业性和稳定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人员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人员以及森保员、护林员的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