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临时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履行相应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