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具体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防除治工作,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