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除治第三十八条有效林木经营管理者在开展防治作业时,为防止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应当及时向作业区域内及周边的居民、养殖业户等进行风险告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