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除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新传入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迅速查清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控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生产经营者采取封锁、扑灭等措施除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