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除治第三十五条有效松材线虫病疫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疫情防治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作业,做好疫木山场除害处理和检疫监管,确保疫木不流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疫木采伐剩余物,不得出售、收购、存放、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