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松材线虫病疫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疫情防治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作业,做好疫木山场除害处理和检疫监管,确保疫木不流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疫木采伐剩余物,不得出售、收购、存放、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