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森防检疫机构技术鉴定,对可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或者失去防治价值的林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伐除并实施除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