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除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对达到发生统计指标的林业有害生物,林木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的指导下,采取物理、生物或者高效低毒无公害化学药剂等措施进行除治。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剂,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