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除治第三十二条有效重大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科学除治措施,减少灾害损失,控制灾(疫)情扩散蔓延。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结束预案,转入常规防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