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检验第二十七条有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发生区、重点生态保护区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