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检验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划定或者撤销疫区、疫点和无疫情保护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