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检验第二十五条有效森防检疫机构应当对其管理区域松木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发放检疫告知书,进行检疫监管。松木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备案,并建立松木及其制品使用管理台账。调入松木及其制品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报告并申请复检,不得擅自开拆松木及其制品包装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对废弃的松木及其制品及时回收或者销毁,不得随意弃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