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关单位、林业生产经营者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人调查核实。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林业有害生物远程监测、诊断技术的应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