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报第十五条有效有关单位、林业生产经营者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人调查核实。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林业有害生物远程监测、诊断技术的应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