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需要,提供所需的气象服务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刊播经授权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