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报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开展专项调查,实施动态监测;对新发现或者存在重大传入风险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制定方案,开展专项调查;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其他林业有害生物专项调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