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护林员负责其责任区的林业有害生物踏查工作,协助森保员做好标准地调查工作,在巡护中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林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森保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