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报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有林总场、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地所属的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森保员,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标准地调查,统计、汇总、上报调查结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