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报第十一条有效森防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调查数据,发布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总场、国有林保护中心等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承担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