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瓶装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