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瓶装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