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用户安装气瓶未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