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用户安装气瓶未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