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瓶装燃气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监督电话,受理有关瓶装燃气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