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瓶装燃气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监督电话,受理有关瓶装燃气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