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涉及瓶装燃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通过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充装、运输、储存、销售瓶装燃气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瓶装燃气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协商城市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共同调查。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