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瓶装燃气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使用等行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用户落实相关安全要求。发现瓶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