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瓶装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瓶装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瓶装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瓶装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