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非居民用户开展瓶装燃气事故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