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瓶装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瓶装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瓶装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