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户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瓶装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和供用气合同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燃气;(三)摔、砸、滚动、倒置、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四)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