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非居民用户使用瓶装燃气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其完好有效,并接受灭火等消防知识培训。

在已经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接装管道燃气,不得使用瓶装燃气。

使用瓶装燃气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不得在用气房间内使用含瓶装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三)不得将气瓶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放置在经营场所的唯一安全出口附近。

使用瓶装燃气的流动摊贩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规范摊点群经营。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