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瓶装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和供用气合同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燃气;

(三)摔、砸、滚动、倒置、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四)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