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加强对配送人员的管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开服务和监督电话。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