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与配送第十二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二)运输车辆应当装载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三)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时间、路线、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停车、分装、转运或者销售;(五)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