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一条有效瓶装燃气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送检的气瓶进行检验。对已设置电子标签的气瓶进行检验时,瓶装燃气气瓶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完成后气瓶的电子标签完好且与气瓶瓶体相对应,并按照要求更新电子标签中的气瓶检验信息。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