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