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