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