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楼道、楼顶、绿化带等物业共用部位以及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