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依法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