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依法处置;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