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依法处置;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