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养犬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