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领养无主犬只。

鼓励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按照规定领养无主犬只。

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