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与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领养无主犬只。鼓励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按照规定领养无主犬只。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