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与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禁养犬。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销售、护理、展览、训练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