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与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十五日内认领。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犬只在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费用。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