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犬只繁殖致使超过限养数量、养犬人放弃饲养或者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养犬人应当通过送养等方式合理处置。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