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病害犬只。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