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犬只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