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养犬登记证、犬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办、补发。补发犬牌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