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和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延续手续。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犬只转让、赠与他人、送交收容场所或者遗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