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和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犬只转让、赠与他人、送交收容场所或者遗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