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与激励机制,鼓励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