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商事服务环境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化的企业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为市场主体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等活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重点项目“首席服务员”工作模式,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