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等高对接,推动市场规则有效衔接和政务服务相互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