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环境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并探索区域联合协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